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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1********,汉族,高中文化,空调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住如皋市**街道**花园**室。被告人鞠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鞠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间,先后将包含小区业主姓名、楼号、门牌号、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邮箱提供给崔某某、吕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累计6808条。

案发后,被告人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如皋市公安局自被告人鞠某某处扣押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公民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远程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刚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街道**花园**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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