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821X,汉族,初中文化,叶县**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号奔驰牌小型轿车,在叶县夏李乡夏李街十字路口西5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04mg/100ml。被告人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蕾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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