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94********,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溱东镇**村**组**号。被告人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鞠某某饮酒后持C1证驾驶苏J****小型轿车,沿东台市溱东镇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放大道路口时,与陈某某驾驶的鲁A****小型轿车相撞,致鲁A****小型轿车乘车人沈某某等人受伤。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毫克每百毫升。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鞠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6.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雷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东台市溱东镇**村**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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