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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95********,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宿舍**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21时10分,被告人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XL****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在东环行驶至林园路大桥50米处行驶时被交警查扣。现场呼气式检测结果为211mg/100ml;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83mg/100ml。被告人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检测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鑫

检察官助理:李美珍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宿舍**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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