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村**号,现住山东省**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19年8月3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鞠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四路与南一路路口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4.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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