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景洪市**期**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鞠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景洪市**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鞠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2.查获经过;3.抽取静脉血样照片、登记表;4.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鞠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冲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660432****。
2.案卷材料共1册53页、散卷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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