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南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晚21时许,被告人某某某酒后驾驶红色鸿舟牌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到南漳县薛坪镇襄关线79公里路段,被南漳县公安薛坪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某某某进行测试,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82mg/100ml。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某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94.6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被告人某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证明、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某某某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发还物品凭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2019年8月24日,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一份编号:鄂襄阳汇驰鉴定[2019]毒鉴字第22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南漳县公安局薛坪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某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现场查获、抽血及讯问视频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侵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惠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漳县薛坪镇大石岜村二组,联系电话:18120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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