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址磐石市**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1年5月9日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3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鞠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21时50分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J****2银灰色捷达轿车,行驶至磐石市**一期小区,因故与该小区居民吴某某亲属李某某产生矛盾并撕扯,对方报警后,磐石市公安局民警发现鞠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将其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139.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呼吸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车辆轨迹监控截图6张、汽车照片1张
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王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2020]第52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峰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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