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经开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鞠某某在长春市经开区、宽城区等地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多次驾驶吉A S****号江淮牌SUV小型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汽油)危及公共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多次驾驶小型普通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汽油)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红兵

2020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电话:13843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