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鞠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20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住江源区**街道**号楼,系**林业局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从**向**方向行驶,在行驶至**街道的大桥时,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鞠绍奎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0. 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液提取登记表;

2.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鞠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军霞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