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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妨害公务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乐山市市中区,住址乐山市市中区********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9时许,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中队副中队长杨某某带领中队辅警在乐山市市中区童白路童家村4组路段设卡执行公务,对来往车辆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查控和交通安全宣传。当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鞠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该执勤卡点时,被执勤人员拦下例行检查,经检查,鞠某某未携带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鞠某某称其有驾驶证和行驶证只是当天未携带,可以回家去拿。执勤人员明确告知鞠某某其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交通违法已经产生,其摩托车行驶证和驾驶证交警可以现场通过移动警务终端查询,不需要其回家去拿,即使将摩托车行驶证和驾驶证拿过来也要进行处罚,并告知其将摩托车停靠在路边,在现场等待接受完交通违法处理后方可离开。鞠某某拒不服从交警的现场执法,在未接受交通违法处理的情况下强行离开现场。执勤民警杨某某在劝阻鞠某某配合执法时,鞠某某挥拳对杨某某头部和手部进行击打,后被在场执勤民辅警合力制止控制。鞠某某的行为导致民警杨某某头皮及上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辅警王某某双上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交警现场执法勤务中断。被告人鞠某某到案后对妨害公务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占春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鞠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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