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644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2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绑架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8日被逮捕,取保候审期间,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6月26日在服刑期间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解回再审,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8月25日至9月14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8月12日至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4日6时许,被告人鞠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1号北京同仁医院西区一层急诊108室内,持剪刀一把胁迫护士曹某某要求其报警解决个人医药费问题,造成同仁医院急诊区就诊秩序严重混乱,并致曹某某左手环指末节皮肤裂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鞠某某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作案工具已起获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辨认笔录: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苗蓉蓉
检 察 员:张 博
2017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共陆册。
3.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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