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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被告人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营口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8月2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至2019年12月份间,被告人鞠某某利用其租住的鲅鱼圈区**小区的出租2-4-1-202号房屋,以打扑克五十K的形式,招集田某某、许某某、邵某某、某某乙、李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某某乙、田某某、许某某、邵某某、李某某、白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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