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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885号

被告人鞠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北省南漳县**镇**村**号。因本案,2019年6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鞠某某与任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余杭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责令被告人鞠某某支付执行标的107 150元及利息等。同年9月3日,被告人鞠某某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承诺于9月4日上午缴纳执行款108 657,逾期接受法律处分。同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鞠某某将其名下位于余杭区南苑街道绿城玉园德玉苑1幢2单元2201室的房产以500万元转让,后被告人鞠某某将房产转让款用于转账他人等,未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承诺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鞠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香玲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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