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1日11时30分许,为索取债务,被告人鞠某某伙同范某某(已判决)、秦某甲(已判决)、秦某乙(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另案起诉)等人窜至广饶县大王镇**有限公司门口,强行将丁某某、王某某拖至车上带至东营市**化工办公室,并对丁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至当日18时30分被公安机关解救。期间丁某某、王某某被殴打,经法医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以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其曾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洪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5.证据开示笔录1份。
6.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2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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