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Z425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201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700元;2018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鞠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路**侧**小区**号楼**单元门前,采用拆卸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黄色凤凰牌自行车偷走。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80元。
2、 2020年6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鞠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下车棚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富士达牌山地自行车偷走。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10元。案发后该自行车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3、 2020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鞠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街**小区**号楼**单元门前,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永久牌山地自行车偷走。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鞠某某的犯罪事实,且具有坦白、前科等情形,同时认罪认罚,且签订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鞠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宏然
检察官助理:贾文娟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鞠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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