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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潢川县,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间,被告人鞠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万柳园**超市内,趁夜间无人之机,先后多次盗窃收银台钱箱内的现金2900余元。被盗钱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鞠某某于2020年12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610元;2.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谅解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监控视频截图、收银机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网上比对工作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刘 然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赃证物随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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