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5199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单元702户,现住址为**,无业。2019年5月20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鞠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社区***网吧上网期间,趁贾某某睡觉之际,盗窃贾某某掉落在座位旁边的金色vivo牌X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20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鞠某某窜至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工业园内**号楼****厂公司门口电动车停车场,趁无人注意,盗窃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粉色电动车一辆。
3、2020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鞠某某窜至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装饰城不动产登记中心南侧**橱柜门口处,趁无人注意,盗窃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两轮电动车一辆。
4、2020年5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鞠某某窜至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趁无人注意,盗窃徐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黄色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
综上,被告人鞠某某盗窃4次共计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菡菡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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