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室。被告人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原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至8月30日期间,被告人鞠某某在洪泽区采用撞门破锁方式,实施入户盗窃2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039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2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鞠某某窜至洪泽区海珠公司对面居民区,采用撞门破锁方式进入被害人季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802元;
2.2020年8月3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鞠某某窜至洪泽区纸厂路1号北侧,采用撞门破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田某某家中, 窃得现金人民币11400元及金戒指1只、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195元。
案发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赔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5700元、季秀英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金项链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田某某、季某某陈述;
5.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淮安市洪泽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8.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鞠某某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滔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鞠某某现羁押于洪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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