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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97号

告人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273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告人鞠某某通过其朋友张某某(患病,无法配合调查)使用虚假材料在鞍山市铁东区汇园大道鞍山市社保局成功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小儿麻痹),鞠某某共领取鞍山市社保局社保金5507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被害单位代表于某某陈述;

3.证人孙某某证言;

4.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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