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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5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出生地山东省潍坊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招远市**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起,被告人鞠某某为牟利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精品伟哥”、“一片大好”等商品,并在招远市**路**号其经营的“7诱惑成人用品店”对外销售。2018年11月22日,招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联合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其店内查获“精品伟哥”、“一片大好”等商品一宗。经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获的“精品伟哥”(2盒)为假药。经查,被告人鞠某某已售出“精品伟哥”28盒,销售额7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假药认定函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鞠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郅晓莹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1册、散页材料1宗、账本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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