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淄博**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6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鞠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通过李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于2019年1月15日被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应县**生物燃料有限公司、赤峰**碳业有限公司、赤峰**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为其控制的淄博**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税额合计968411.91元,淄博**商贸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全部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金。
另,被告人鞠某某通过李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应县**生物燃料有限公司、阳高县**生物质炭加工厂、应县**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1261625.48元,在李某某在去快递公司领取时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民警当场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购销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抵扣联、李某某判决书、李某某立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万库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李某某辨认鞠某某的辨认笔录、闫某英辨认于纪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鞠某某积极上交涉案款,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鞠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凯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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