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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7〕22号

被告人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3********,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鞠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佣他人将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大岔子老李家门前的蚕场林木砍伐。经勘测:确定**镇**村**组老李家门前采伐蚕场林木现场,采伐蚕场总面积为24.93亩,采伐柞树林木总蓄积为11.061立方米、采伐柞树幼树总株数为329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对新华村采伐蚕场林木现场的勘测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俊峰
代理检察员:  曲  桐

2017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孙某某、沈某甲、付某某、范某某、沈某乙、沈某丙、李某某、鞠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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