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鞠红斌,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村**庙**埭**号。被告人鞠红斌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9日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盗窃,于2007年12月1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8月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5年1月5日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5年8月12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6年6月14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6月19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3月21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5月16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0月29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鞠红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8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红斌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鞠红斌在本市及张家港市、如皋市等地,采用“扒门”“翻窗”入室等手段,4次盗窃他人财物,窃得款物价值计人民币218714.13元。窃后部分物品销赃得款人民币46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鞠红斌在张家港市**镇**广场**楼**室**化工有限公司办公室,窃得蒋某某498美元、20000日元、110欧元(按当日汇率折合计人民币5603.26元);窃得秦某某价值计人民币6000元的购物卡8张。窃后购物卡销赃得款计人民币4600元。
2.2020年5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鞠红斌在如皋市**镇**宿舍楼**楼李某甲宿舍,窃得人民币1840元及10美元(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70.87元)。
3.2020年5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鞠红斌在本市合兴路牛魔王科技手机店门前,窃得侯某某停放的苏M*****号福特牌汽车内人民币7800元及面值计人民币2000元的加油充值卡2张、价值人民币800元的苹果牌耳机1副。
4.2020年7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鞠红斌在本市**花园小区**苑**幢樊某某家,窃得二楼东侧房间一床头柜内江诗丹顿牌手表2块,价值计人民币190000元。窃后被告人鞠红斌将其中男士手表1只以人民币80000元的价款销赃给张某某。被告人鞠红斌在销赃回至靖江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销赃款人民币80000元及女士手表1只,后公安机关向张某某扣押男士手表1只,并将人民币80000元退还张某某。
被告人鞠红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鞠红斌所窃498美元、20000日元、110欧元,已经发还被害人蒋某某;扣押所窃苹果牌耳机1副、面值计人民币2000元的加油充值卡2张,已发还被害人侯某某;扣押所窃江诗丹顿牌手表2块,已发还被害人樊某某。另被告人鞠红斌向秦某某退出人民币6000元,向蒋某某退出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拍摄的被告人所窃物品等物证照片;
2.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销售凭证、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江苏富玩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说明、外汇汇率表等书证;
3.证人韦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秦某某、侯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鞠红斌的供述与辩解;
6.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扣押、搜查、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监控截图、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红斌对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抢劫
2020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鞠红斌在无锡市**售楼处从一楼乘电梯至三楼办公室,通过“手扒门”的方式,盗窃黄金叶牌香烟1条、软壳中华牌香烟2条、手套1副、钥匙1串、手提包1只,后被告人鞠红斌乘电梯离开返至一楼时被该小区保安赵某某、李某乙堵截并带至售楼大厅,被告人鞠红斌上交所窃香烟,后为抗拒抓捕,使用灭火器向保安不断喷射并乘机逃跑,但因售楼大厅大门关闭而未得逞,致赵某某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鞠红斌所抢上述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627元。
被告人鞠红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张家港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鞠红斌所窃黄金叶牌香烟1条、软壳中华牌香烟2条、手套1副、钥匙1串、手提包1只,已发还上述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张家港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门诊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鞠红斌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7.张家港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红斌对指控的抢劫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红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红斌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红斌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鞠红斌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鞠红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鞠红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鞠红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凤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鞠红斌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