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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业强奸案)_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韦业,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2001********,汉族,***高级中学****学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办事处****路**号被告人韦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2020年1月17日经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业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9月16日以被告人韦业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业平日性格内向孤僻,不善与人交流,案发前因观看淫秽视频而产生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想法。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在上学路上发现郑某某(本案被害人,女,殁年46岁,住洪泽区***街道办事处)疑似痴呆且经常独自一人在东三街附近走动,便心生淫念。

2019年12月1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韦业早自习放学后驾驶电动车经过东三街附近时发现被害人郑某某,便采用招手等方式将其引至“许氏采耳”门店北侧一幢楼房南侧楼道内。被告人韦业先后暴露生殖器、搂抱郑某某,并意图将其带至楼顶发生性关系。在三楼楼梯平台上再次搂抱郑某某并将其按倒在地,骑坐在郑某某腹部位置,在遭到郑某某喊叫反抗后,便使用校服、棉袄等捂住郑某某头面部,直至其不再挣扎为止。后被告人韦业将郑某某裤子脱下抚摸其臀部,并使用生殖器蹭郑某某乳周。被告人韦业因发现郑某某阴部与淫秽视频中有所不同且担心留下罪证便未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又因怀疑郑某某可能已经死亡,害怕罪行败露便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符合口鼻、腹部等处遭受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韦业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2月13日16时许,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民警在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位于**路的*****学校将被告人韦业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韦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校服、棉袄等物证;

2.韦业父亲韦某某为其请假的微信聊天记录、分娩记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韦业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业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郑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英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韦业现羁押于淮安市洪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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