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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云伟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韦云伟,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4********,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栋**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9月12日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6月7日被原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云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14时左右,被告人韦云伟来到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柳铁中心医院肿瘤科住院部2楼55-56床病房内,趁被害人巫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身旁柜子上的一台华为牌MatelO手机(价值775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云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云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云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云伟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郁 凡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云伟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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