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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亚杰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韦亚杰,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311984********,壮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2013年10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亚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亚杰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韦亚杰在本市西湖区**景区杭州**茶楼**院楼一楼入口处,趁被害人游某某不备,扒窃游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华为P30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76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韦亚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亚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亚杰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韦亚杰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亚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琴

检察官助理:罗  澜

202061

附:

    1.被告人韦亚杰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单轨制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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