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859号
被告人韦今金,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乡**村**屯**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于201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今金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韦今金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韦今金利用担任广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通过其个人微信私自收取客户货款,截留部分据为己有,用于其个人消费。经审查,被告人韦今金收取后未上交的货款如下:1、东莞市**织带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83645元。2、惠州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2850元。3、东莞市**箱包辅料有限公司的货款3914元。4、**织带厂的货款共计63元。5、武汉市**织造的货款3200元。6、**公司的货款1905元。共计95577元,案发后已退赃37200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韦今金在被害人高某某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今金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今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今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韦今金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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