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路**段**队一居民自建房内,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韦仕兵,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韦仕兵、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阳某某(另案处理)在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在阳某某的要求下,将3袋毒品冰毒送至广汉市消防大队门外交给被告人覃某某,覃某某拿走其中1袋后,又让杨某某将剩下2袋毒品送至广汉市雒城镇凯旋城后门处交给购毒人员廖某某等人。
2、2020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韦仕兵在广汉市雒城一号小区将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晋某某;2020年7月15日19时许,韦仕兵在广汉市厦门路惠州小区将3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晋某某;2020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韦仕兵在广汉市厦门路惠州小区将一袋毒品冰毒贩卖给晋某某,后二人被广汉市公安局民警挡获,并从晋某某处查获一小袋疑似毒品冰毒物质,经称重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47克,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该疑似毒品中检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覃某某帮朋友“张某某”、“廖某某”在阳某某(另案处理)处分别购买了400元钱毒品冰毒和600元钱毒品冰毒,并从中获利200元钱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韦仕兵、覃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明川
检察官助理 杨雨川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韦仕兵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被告人覃某某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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