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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付东运输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622号

被告人韦付东,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2********,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镇**村民委**屯**号,现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付东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23时许至次日1时许,被告人韦付东驾驶车牌号为桂B****6号白色奥迪轿车从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出发,携带毒品驾驶至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柳太路尾中桥桥头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韦付东驾驶车辆副驾驶位置处、副驾驶位置座椅周围及其抛甩出车外道路旁的草丛内提取到总净重1306.24克疑似毒品物。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鉴定,涉案疑似毒品物中检测出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净重为841.8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付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家烜

代检察员:林 红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韦付东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3册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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