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020号

被告人韦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04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11月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1月27日经我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本院报请指定管辖,同年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伙同顾昊、杨仕俊、陈奇影(均另案处理),商议由被告人韦某与顾昊共同出资购买赌博机,**招募工作人员,杨仕俊负责店内日常管理、赌博机零件购买及维修,陈奇影提供场地和收银结算,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博机赌场,同时就赌博机房的营利分成做出了约定。自2019年2月起,在上海市**区**路**号地下一层无名游戏机房由顾昊购买并设置32台“钢珠机”、49台“三七机”(经鉴定均为赌博机),并招募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另行处理)至该游戏机房内工作,从事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

2019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博游戏机房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游戏机,并当场扣押相关账本、手机等物。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被告人韦某的供述和辩解。

2. 同案关系人顾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韦某与顾昊出资、顾昊购置机器、陈其影提供场地及收银结算、杨仕俊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情况。

3. 同案关系人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系赌场老板的情况。

4. 证人汤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其均在涉案游戏机房内“钢珠机”及“三七机”上进行赌博的情况。

5.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图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无名游戏机房赌博机、电脑主机予以扣押的情况。

6. 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实顾昊将被告人韦某分成转给杨仕俊让杨仕俊交予被告人韦某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证实本案被扣押的32台钢珠机、49台“三七机”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的情况。

8. 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韦某的前科情况。

9.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韦某的到案经过。

10. 户籍**,证实被告人韦某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雪迎

2020年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韦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