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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凤义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住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宜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甲与被害人韦某乙因位于宜州区怀远镇李家寨村蒋村屯“猪舍岭”的一块土地产生纠纷。1999年3月1日7时许,韦某乙认为韦某甲种植甘蔗侵占了其的土地,便携带刮子到韦某甲种的甘蔗地内欲将甘蔗挖走。韦某甲得知后来到甘蔗地阻拦,见韦某乙不停手。韦某甲便上前抢夺刮子。在抢夺过程中,韦某甲被刮子伤到头部流血,韦某乙也跌倒在地。韦某甲趁机抢得刮子,然后举起刮子朝韦某乙头部抡了一锄,锄对韦某乙的肩膀部位。韦某乙站起来朝韦某甲冲过去,韦某甲再次举起刮子朝韦某乙头部抡了一锄,韦某乙被打击后头部受伤跌倒在地,并滚落到旁边干涸的鱼塘中。韦某甲将刮子丢弃在现场后潜逃,于2019年12月20日被抓获归案。

韦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宜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韦某乙系因脑挫碎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劳成建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宜州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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