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韦天华,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81981********,布依族,文盲,无业,出生于贵州省安龙县,住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韦天华曾因盗窃,于2001年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7年12月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20000元;于2008年9月10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2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韦天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81984********,布依族,小学文化,**外卖员,出生于贵州省安龙县,住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天华、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韦天华至本市新港开发区仙新路(弓箭玻璃厂门口附近),使用老虎钳等工具窃得现场“裕发”牌路灯电缆线共计44.326米,后将赃物销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60.626元。
2.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韦天华伙同被告人韦某某驾驶电动车至本市新港开发区仙新路(弓箭玻璃厂门口附近),韦天华使用老虎钳等工具独自窃得现场“裕发”牌路灯电缆线共计20.507米,后二人一起将赃物销售给张某某,所得赃款全部用于韦天华个人消费。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45.857元。
3.2020年8月3日晚,被告人韦天华伙同被告人韦某某驾驶电动车至本市栖霞区尧化门三元祠(江苏雷威南京市尧红路栖霞段建设工程SG-2标段)工地,韦天华使用老虎钳等工具独自窃得现场“上上”牌电缆线共计60.307米,二人一起将赃物带回住处后由韦天华销售给张某某,所得赃款全部用于韦天华个人消费。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23.764元。
4.2020年8月6日晚,被告人韦天华伙同被告人韦某某驾驶电动车至本市新港开发区仙新东路铁路涵洞至恒竞路路段道路旁,韦天华使用老虎钳等工具独自窃得现场“江南”牌路灯电缆线共计130.763米,后二人一起驾驶电动车将赃物带回住处。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55.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天华、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出具的搜查、称重、提取、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天华、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天华、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韦天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天华、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天华上次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天华、韦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嘉菁
检察官助理:沙宁波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韦天华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处所,电话1537227****;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两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