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00000016号
被告人韦妙谜,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76********,水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住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9年3月23日被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12月19日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4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丹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妙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韦妙谜和“某某”(在逃)驾驶车辆在丹寨县雅灰乡雅灰村,将被害人姚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莫某某停放在雅灰村汽车站内的6辆车共计9个电瓶盗走。
2.2019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韦妙谜和潘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到三都县都江镇上江村,将被害人莫某某的5只九斤黄和2只本地鸡盗走。
3.2019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韦妙谜和潘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从三都县窜至丹寨县龙泉镇高要村,将被害人刘某甲家的8余只鸡和2只鸭盗走。
4.2019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韦妙谜和潘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到丹寨县龙泉镇交圭村,将被害人李某某家的5只鸡盗走。
5.2019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韦妙谜和潘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丹寨县龙泉镇交圭村,将被害人李某甲家的3只鸡盗走。
6.2019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韦妙谜和潘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丹寨县龙泉镇交圭村,将被害人李某乙家的5只鸡盗走。
7.2019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韦妙谜和潘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丹寨县雅灰乡雅灰村,将被害人杨某乙家的5只鸡盗走。
8.2019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韦妙谜和潘某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丹寨县雅灰乡雅灰村,将被害人韦某甲家的30余只鸡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韦某甲、杨某乙、刘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韦妙谜和同案犯潘某某的供述与辩;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妙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妙谜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治章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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