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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安金盗窃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韦安金,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8********,布依族,文盲,无业,住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被告人韦安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韦安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安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安金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被害人戴某某家,采用翻围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戴某某家院子,后翻窗入室,在二楼一房间内,窃得被害人卞某某背包内现金人民币1340元。随后,其又通过被害人戴某某放在二楼过道上的车钥匙,遥控打开院子内的汽车,并在该汽车内窃得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6200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韦安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戴某某、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韦安金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安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安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安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安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育

检察官助理:薛利

2020年34

附:1.被告人韦安金现被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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