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韦尚云,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88********,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现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尚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韦尚云在柳州市柳南区革新路工人医院西院门口路边,用事先准备好的起子把电动车前盖拆开,然后用接线的方式,接通电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80元的粉红色会美牌电动车盗走。
2020年5月20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竹鹅溪附近,将被告人韦尚云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尚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尚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尚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柳艳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韦尚云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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