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应东集资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五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韦应东,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76********,壮族,小学文化,海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余海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应东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韦应东通过海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集资诈骗的事实

2013年4月,被告人韦应东向梁某甲(已判决)、梁某乙(已判决)提出以其二人作为股东在海口市注册一家公司,以高额回报吸引他人投资肉牛养殖等项目,并承诺给予梁某甲、梁某乙集资款共3%的提成,梁某甲、梁某乙均表示同意。同年4月25日,韦应东与梁某甲,梁某乙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海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由梁某乙提供身份证明并任法定代表人占公司95%的股份,梁某甲占公司5%的股份。**农业公司成立后,韦应东事先准备借款合同,让梁某乙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并盖上公司公章.同时韦应东让梁某甲、梁某乙开设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卡用于出借人转账。2013年5月开始,韦应东、梁某甲通过本身或公司员工以招揽,组织抽奖活动等方式,在街道、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宣传**农业公司肉牛养殖等项目向他人集资并承诺支付18%-24%的年息。期间,韦应东、梁某甲、梁某乙组织有意向投资及已投资的部分被害人到广西河池市罗城县天洞镇的广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甲)的养牛场参观。韦应东、梁某甲等人谎称该养牛场系梁某乙在经营管理,以制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假象。**农业公司实际并无肉牛养殖等任何经营项目,但在韦应东,梁某甲等人的鼓吹和宣传下,多名被害人于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现金等方式先后将借款(人民币,下同)转到韦应东提供的梁某甲或梁某乙银行卡等银行账户.所收取转账款或现金由韦应东支取并使用,韦应东支付给梁某甲、梁某乙集资款共3%的提成约十余万元。

    2013年11月,韦应东离开**农业公司,公司由梁某甲接管,2013年12月25日,梁某甲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人,并沿用相同宣传模式以花卉种植名义向被害人集资,并支付18%-24%的年息。梁某甲收到钱款后,除了将十余万元投入经营

海口市美兰监狱旁花卉荃地和海甸岛一花店,刹余大部分款项用

于偿还**农业公司和广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借款的本金和利息。2014年7月,多名被害人要求偿还本金,加上还要支付巨额利息,梁某甲的资金链断裂,再无力支付,便关闭**农业公司逃往广东。

    经鉴定,**农业公司自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共收取117个被害人的投资款9858116元,其中,2013年5月至2013 

年10月共收到45名被害人借款3409000元,2013年11月至2014 年7月共收到72名被害人借款6449116元。共返还被害人的利息1023445元,支付员工提成、工资,办公费用等170573.42元,造成被害人损失8664097.58元。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韦应东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企业工商资料、相关会计凭证及账目、相关银行账户流水单、借款合同书、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叶某某、卢某乙、卢某甲、陈某甲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吴某某、谢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韦应东及同案犯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技术鉴定报告书。

    二、被告人韦应东通过广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

州分公司进行集资诈骗的事实

    2013年10月,被告人韦应东向梁某甲(已判决)提出以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福州注册广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分公司),按照**农业公司的集资模式,以高额回报吸引他人投资花卉种植等项目,梁某甲表示同意并提供身份证明注册公司,福州分公司成立后,梁某甲开设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账户,并以法定代表人名义事先签署五十份空白借款合同用于集资,后返回海口继续经营管理**农业公司。期间,由韦应东等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假宣传福建分公司花卉苗木种植的经营状况,实际并无任何经营项目,向多人非法集资,并支付2%的月息,且另分配红利5%。2014年3月,由梁某甲接管福建分公司并采取相同模式集资。梁某甲将收到的钱款用于偿还以前收到的本金及需要支付的利息。2014年4月,多名被害人要求偿还本金,加上还要支付巨额利息,梁某甲的资全链断裂,再无力支付,便关闭福建分公司返回海口。广州**农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共收取56名客户借款2415000元,返还49394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921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相关企业工商资料、相关会计账目、相关银行账户流水单、借款合同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等的陈

述;

    4.被告人韦应东及同案犯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应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高额回报为诱饵及夸大、虚假宣传公司肉牛养殖、花卉种植经营状况的诈骗方法,在海南、福建等地向多名被害人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枫

                              检察官助理:师宝山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韦应东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