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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强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韦强,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98********,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号,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出租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韦强到柳州市柳南区**路**村**号**楼**室出租房,使用工具撬门进入房间,将被害人赖某某放置在床头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90元的VIVO牌X7型手机及放在床上的一件黑色连帽马甲盗走。

2019年11月25日17时,民警在柳州市柳南区磨滩路网鑫网吧将被告人韦强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提取到其盗窃使用的作案工具及其盗窃所得的VIVO牌X7型手机和黑色连帽马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提取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韦强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之间处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家烜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韦强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被盗财物已经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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