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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彬彬、韦斌斌抢劫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韦彬彬,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2********,穿青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斌斌,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7********,穿青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2019年7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彬彬、韦斌斌涉嫌抢劫罪,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韦彬彬与“摩托车”来到贵阳市南明区火车站如家酒店,先将卖淫女送至8310号房间与被害人张某某见面,后卖淫女先行离开现场,“摩托车”先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后韦彬彬和摩托车强行让张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人民币到韦彬彬微信账户后逃离现场。

2.2019年3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韦彬彬、韦斌斌与蔡某某(另处)、“摩托车”、“海哥”(在逃)一行5人乘坐吴某某的车辆前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七天优品酒店608房间,由蔡某某负责先行上门收取被害人陈某某嫖资700元人民币,后蔡某某借机潜入厕所通知守在附近的韦彬彬、韦斌斌、“摩托车”、“海哥”。当四人到了608房间门外后,蔡某某从厕所出来打开房门,帮助四人顺利进入608房间后离开现场。“摩托车”进入房间后对陈某某实施殴打,陈某某在人多势众的情况下被迫使用支付宝支付了1800元人民币到吴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同日公安机关将蔡某某抓获,并从吴某某处扣押了180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1日,韦彬彬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7月1日,韦斌斌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涉案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监控截图、羁押证明、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2.证人蔡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斌斌、韦彬彬的供述;

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彬彬、韦斌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彬彬、韦斌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中韦彬彬二次抢劫他人财物共计2800元人民币,韦斌斌抢劫他人财物1800元人民币,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韦彬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韦彬彬、韦斌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韦彬彬、韦斌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彬彬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斌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小强

2020年1月19日

附:一、被告人韦彬彬、韦斌斌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5册;

2.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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