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公诉刑诉〔2018〕9号
被告人韦忠兵,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8********,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水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2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忠兵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水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9日,被告人韦忠兵驾驶贵A****8号重型罐式货车由水城往六枝方向行驶,16时30分许,该车行经水城县双水街道办事处红桥东路延伸段一号隧道内时,因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辆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导致该车与同方向前方由村民邓某甲骑行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无号牌人力三轮车上驾车人邓某甲、乘车人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四人受伤,邓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8月19日17时48分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韦忠兵驾驶贵A****8号重型罐式货车逃逸事故现场。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韦忠兵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8月1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韦忠兵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文书材料、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液检测报告、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忠兵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忠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丽
2017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韦忠兵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民事赔偿部分已由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判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