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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文宝、张某甲等诈骗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韦文宝,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86********,壮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被告人韦文宝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锦明,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路**号**象**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被告人张锦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文宝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张锦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7日,黄某某(另案处理)以珍爱网上相亲对象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继而以代付飞机票款、货柜托运费等为由诈骗乘坐南京地铁S1号线被害人崔某某等5人财产共计人民币23089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韦文宝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黄某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与黄某某事前通谋,召集被告人张某甲、韦某某(另案处理)、练某某(另案处理)事后对诈骗所得予以掩饰、隐瞒。被告人张某甲联系被告人张锦明,被告人张锦明联系覃某某(另案处理),由覃某某具体提供银行卡并将230830元赃款取现。陈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张某甲的指示下,从覃某某处取走212700元赃款,将其中200700元赃款送至练某某处。被告人韦文宝、韦某某从练某某处取走196100元赃款。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韦文宝将168600元赃款交给黄某某。被告人韦文宝非法获利25000元,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20100元,被告人张锦明非法获利460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锦明被民警抓获;同年6月15日,被告人韦文宝被民警抓获,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文宝、张某甲、张锦明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韦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何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韦文宝、张某甲、张锦明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提取的韦文宝、张某甲等人手机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7.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调取的银行取款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文宝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诈骗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诈骗所得予以掩饰、隐瞒,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锦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文宝与他人事前通谋,掩饰、隐瞒诈骗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张锦明与他人共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韦文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邵子媛

2020年10月15

                                      

附件:

1.被告人韦文宝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张锦明现均被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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