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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章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韦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村**庄组**号。曾因盗窃,于2014年9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7年9月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6月28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经本院批准后当日被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村路**组**号。曾因盗窃,于2014年9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6月28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经本院批准后当日被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章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韦某、章某从滁州市全椒县乘坐一辆出租车窜至和县**镇**路**路交叉口附近,沿着富康路自西向东沿途对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实施“拉车门”方式盗窃。二人行至富康路与共义路交叉口韵达快递门口时,发现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黑色本田CRV越野车(车号:苏******)的副驾驶侧车窗未关,随后章某在该车后侧望风,韦某通过副驾驶车窗钻入车内,将车内的一条软中华香烟、两包黄金叶香烟及4000元现金盗走。被盗财物经鉴定,价值总计人民币4798元。

2.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韦某驾驶从其朋友王某某处借来的车号为皖******的白色别克轿车,窜至和县**镇御府园小区,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轿车实施“拉车门”方式盗窃。韦某在小区西边车库旁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福特越野车(车号:皖******)车门没有上锁,遂拉开车门,将车后排座上的苹果牌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盗走。被盗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0元。

3.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韦某在盗窃了笔记本电脑后,又窜至**路继续实施盗窃。在繁华里饭店门口的院子里,韦某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宝马轿车(车号:皖******)车门没有上锁,遂拉开驾驶室车门钻入车内,将手扶箱内的两包荷花牌香烟、两包软中华香烟、两包黄金叶香烟盗走,后又将车辆后备箱打开,将后备箱内的两条半南京(雨花石)香烟盗走。被盗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余元。

4.2019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章某二人驾驶车号为皖******的白色别克轿车,窜至含山县**镇**村附近,二人分别对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实施“拉车门”方式盗窃。章某在滨河新村2-2号住宅门口发现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大众轿车(车号:皖******)车门没有上锁,遂拉开车门,将副驾驶工具箱内的一条金皖香烟盗走。被盗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元。

5.2019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章某二人再次驾驶车号为皖******的白色别克轿车,窜至马鞍山市雨山区**路**路交叉口西北角停车场,对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实施“拉车门”方式盗窃,但没有发现车门或车窗未上锁的车辆,盗窃未果后准备驾车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章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韦某、章某辨认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韦某起主要作用,章某起次要作用;案发后,二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帆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章某现羁押在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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