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覃某涉嫌贪污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族,大专文化,贵州荔波人,荔波县**工作家住荔波县**街道****单元**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荔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

被告人覃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无业人员,家住荔波县**街道**巷**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荔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

本案由荔波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覃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

一、被告人韦某于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利用担任荔波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在发放荔波县**款时,使用覃某、彭某、卢某、柏某某、阮某某、周某某、韦某某、肖某某八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和银行卡号替换荔波县玉屏街道、朝阳镇、瑶山乡、小七孔镇、甲良镇、黎明关水族乡、茂兰镇、佳荣镇等乡镇共634名村民的公民身份号码和银行卡号,进行贪污**款总计89.99038万元;

二、被告人覃某于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明知被告人韦某在发放荔波县**款时通过替换该款原收款村民的公民身份号码和银行卡号进行骗取钱款的情况后,继续帮助被告人韦某实现贪污犯罪,转移资金总计18.7604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电子数据等所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共计89.99038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覃某帮助被告人韦某贪污公款18.760468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韦某、覃某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韦某、覃某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覃某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覃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之规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韦某、覃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唐文义

检  察  官 莫春飞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