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0********,壮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4年5月6日被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4日韦某甲到东兰县公安局泗孟派出所投案,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3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黄大强(已判刑)窜到东兰县泗孟乡屯长村“更标坡”(地名),盗走该村可寿屯黄永开的一头黄牛(价值1500元)、巴独屯陈年登的一头黄牛(价值800元)。然后将两头黄牛运到南丹县吾隘镇卖给一个不知名的人,获款1300元,韦某甲分得600元。
2、2004年2月6日晚,被告人韦某甲伙同罗庆凡(已判刑)、韦锦保(已判刑)窜到东兰县泗孟乡生满村“停兵坡”(地名),盗走该村环纳屯黄壮尤的一头母黄牛(价值1200元)、周恩飞的一头公黄牛(价值1200元)和拉电屯黄乜选的一匹母马(价值2100元)。然后雇车运到东兰县城附近的“达汉坡”(地名)收藏。因那匹母马走失,罗庆凡将两头黄牛低价卖给切学乡板烈村坡远屯牙韩毛,获款1300元。韦某甲作案后潜逃,未分到赃款。
被告人韦某甲于2020年6月24日自动投案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自琼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河池市特殊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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