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84********,苗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为非法获利,被告人韦某某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街购买桌子、凳子、扑克牌等用具后在**镇**村**小学的操场上开设赌场,期间,韦某某负责招引赌徒前来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到**小学的操场上参与赌博人员20多人左右,被告人韦某某每关牌抽取20元到100元不等的水钱,一天非法获利1000多元左右。几天后,为躲避处罚,被告人韦某某不停变换赌场地点,分别将赌场转移至**镇**村**队龙某某家的后山上、**镇**村**队麻某某家西侧山脚平地上、**镇**村**队田某某家北面附近、**镇**村**队黄某家北侧平地上、**镇**村**队黄某某家南侧土坡上等地继续开设,每日参赌人员均达20人以上,期间韦某某每日抽头渔利1000多元左右。至案发,被告人韦某某总共非法获利14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国家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银春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审讯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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