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林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甲林在2008年4月至2013年12月,先后担任普宁市大坝镇华东村村委委员、村委会副主任,分管该村中寨小组全面工作的期间,伙同华东村中寨小组组长同案人陈某某徐(另案处理)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以召开中寨小组干部会议进行决议的方式,在没有经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将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韦锦龙、韦某丙辉、韦某丁等人共80宗,共收取楼某甲人民币289.928万元。经普宁市自然资源局现场勘查、测绘:大坝镇华东村中寨小组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非法转让的涉案土地:已建共13宗,面积3.05亩,属违法用地。对照现行2010-2020年普宁市大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0.48亩(属基本农田)、园地0.28亩、草地0.24亩、坑塘水面0.52亩、建设用地1.53亩;符合规划0.6亩,不符合规划2.45亩。未建共67宗,未能为测量提供定界、指界,未能作土地性质认定。上述宗地尚未到普宁市国土资源局申办相关用地手续。2019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城区抓获韦某甲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某某、村委情况说明,中寨小组村某某楼某乙收入情况,转让土地收款单据,普宁市自然资源局的情况说明、更正证明,中寨小组村某某保留的会议记录;2.证人韦某戊、韦某己、韦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甲林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赖XX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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