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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乔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9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栋**室(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乔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与被告人韦某某经事前预谋后,在柳州市柳南区**街**楼下,以850元价格向韦某某贩卖一包疑似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一包疑似毒品尼美西泮(俗称“神仙水”)。

同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与购毒人员杨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路**楼梯处,以900元钱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上述疑似毒品,二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贩卖的1包疑似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净重为0.2克、1包疑似毒品尼美西泮(俗称“神仙水”)净重为0.93克。

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乔某某、韦某某贩卖的疑似毒品氯胺酮检出氟胺酮成分及疑似毒品尼美西泮检出尼美西泮成分。

2020年11月17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柳州市鱼峰区**路**KTV楼梯将被告人韦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11月25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柳州市柳南区谷埠街将被告人乔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乔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乔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尼美西泮,净重为0.93克;误以为是毒品氯胺酮而予以贩卖,净重0.2克。韦某某、乔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飞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被告人乔某某均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碟九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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