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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冯某某等非法采矿案)_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澄迈县**农场**分场**队,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813日被三亚海警局刑事拘留,于201999日被三亚海警局取保候审,于20207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0********,汉族,大专文化,**公司代表,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三亚海警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三亚海警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三亚海警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三亚海警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2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住广州市南沙区**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三亚海警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三亚海警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韦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韦某某、冯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经他人介绍相互认识后,共谋以三亚海事局码头合法清淤项目为掩护,在施工区以外海域共同非法开采海砂,由宋某某、韦某某找抽砂船进行开采并销售,由冯某某一方提供合法手续进行掩护,并收取21元左右/立方米海砂的“资源管理费”。2019年5月份,被告人宋某某、韦某某与陈某甲共谋非法采砂,由陈某甲负责找抽砂船开采并分得20元左右/立方米海砂的施工费,由韦某某负责联系买家进行销售并赚取2元/立方米海砂的好处费,宋某某赚取1元/立方米海砂的好处费。2019年6月1日,陈某甲以租金85万元/月、押金120万元的费用向船东庄某某租赁了自吸自卸船“建港**号”,陈某甲因资金不足无法支付高额租船押金及租金,遂由韦某某出资105万元、陈某甲出资40万支付给了庄某某,拖欠庄某某60万元。之后,陈某甲让被告人罗某某出资20余万元用于支付修船、买配件、加油等日常费用开支,并承诺给罗某某8%—10%的股份参与分红。

2019年6月10日,建港**号船到达乐东龙栖湾东锣岛、西鼓岛附近海域,宋某某、韦某某、冯某某到船上进行了查看。2019年6月17日晚,建港**号船开到东锣岛、西鼓岛附近海域试抽砂,准备将抽上来的海砂过驳到领航**号船,因船主机问题当晚未能过驳。2019年6月18日晚,建港**号船准备将船上海砂再次过驳至领航**号船,后因船舵失灵未能过驳,随后领航**号船离开。2019年6月19日,瑞远**号船到达乐东龙栖湾海域,当晚建港**号船在经纬度(18°20′.424N,108°52′.094E)的附近海域采砂,后因机器故障当晚未能向瑞远**号船过驳海砂。2019年6月20日晚,建港**号船将船上海砂过驳至瑞远**号船,过驳完毕后,建港**号船和瑞远**号船在过驳附近海域抛锚。

被告人韦某某通过赵某某的介绍联系海砂买家派领航**号船、瑞远**号船前来运输海砂,指派陈某乙到建港**号船上从事拍摄采砂现场照片和视频等具体事务,指派潘某某到建港**号船上从事取砂样给韦某某、拍摄过驳现场视频等具体事务。被告人冯某某提供采砂点坐标(其中之一即乐东东锣岛、西鼓岛附近海域的经纬点18°20′.424N,108°52′.094E)给陈某丙、吴某某,指派二人到建港**号船上交给船上人员前往采砂。被告人陈某甲指派罗某某上船负责购买配件、买菜、拍摄建港**号船采砂、过驳时现场视频等,雇佣刘某某、王某某负责驾驶建港**号船只采砂、过驳海砂。

2019年6月21日9时许,三亚海警局执法人员巡逻时查获建港**号、瑞远**号船及船上海砂,之后对建港**号船和瑞远**号船予以登记保存,对海砂予以扣押。经鉴定,瑞远**号船舱内海砂为3083.3立方米,属非金属类矿产,总价值人民币17.88314万元。2019年7月26日,三亚海警局将扣押的上述3083.3立方米海砂现场恢复原状。经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核查,建港**号船采砂经纬点(18°20′.424N,108°52′.094E)属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属禁止开采区,不属于国家规划矿区。因时间久远、海底环境改变原因,本案造成的海域环境损害无法评估。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3083.3立方米海砂、建港**号船1艘、瑞远**号船1艘等;

2.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登记保存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复函、船舶租赁合同及船舶疏浚工程施工合同、银行明细、海砂恢复现场记录及公证书、三亚海警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4.鉴定意见:三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中心认证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5.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韦某某、冯某某等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涉案海砂恢复原状视频;

6.电子证据:证人潘某某、陈某丙等人的通话清单;

7.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陈某丙、吴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冯某某、宋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冯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冯某某、陈某甲、罗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禁止采砂海域擅自开采海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冯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韦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冯某某、陈某甲、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长波

                                               书记员:王  莉

                                                2020119

附:1.被告人韦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澄迈县红光农场第五分场红旗坡二队,联系电话:1530991****;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三亚市**路**号,联系电话:1380753****;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古田县**乡**村**号, 联系电话:1550176****;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州市南沙区**街**号**,联系电话:13760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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