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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卢某某开设赌场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韦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号。被告韦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韦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韦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如皋市**酒业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韦某某分别与被告人卢某某等人共谋,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丹阳市**镇**棋牌、泰州市姜堰区**镇**大鸡排店、如皋市**镇**超市、如皋市**镇**水果店共放置7台赌博机(共11机位正常、单独运行)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8400元。其中,被告人韦某某参与全部作案,非法获利人民币8400元,被告人卢某某参与放置赌博机2台(共2机位正常、单独运行),非法获利人民币5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韦某某于2018年下半年,在丹阳市**镇李某某经营的**棋牌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如意算盘之牛气冲天Ⅱ”捕鱼机1台(1机位),机内有赌资人民币8元。

2、被告人韦某某于2018年下半年,在泰州市姜堰区**镇姜某某经营的**大鸡排店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马上有钱”游戏机1台(损坏),机内有赌资人民币1592元。

3、被告人韦某某、卢某某于2018年11月,在如皋市**镇被告人卢某某经营的**来超市放置“真假美猴王”捕鱼机1台(共2机位,1机位正常、单独运行),“一枝独秀”游戏机1台(1机位)供他人赌博,机内有赌资人民币58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

4、被告人韦某某及于2018年12月,在如皋市**镇武某某经营的**水果店内放置无名捕鱼机1台(6机位)、“娱乐旋风之如意算盘Ⅱ”捕鱼机1台(共2机位,1机位正常、单独运行)、“马上有钱”游戏机1台(1机位)供他人赌博,机内有赌资人民币5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卢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韦某某、卢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具结书。如皋市公安局自被告人韦某某处扣押“马上有钱”游戏机6台、“狼Ⅱ”游戏机1台、“月光宝盒”捕鱼机1台、“真假美猴王”捕鱼机1台、“一枝独秀”游戏机2台、“如意算盘之牛气冲天Ⅱ”捕鱼机1台、上分钥匙3把;自武某某处收缴无名捕鱼机1台、“娱乐旋风之如意算盘Ⅱ”捕鱼机1台、“马上有钱”游戏机1台、上分钥匙1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70元;自上述游戏机内扣押赌资人民币共计1714元,游戏币702枚;被告人韦某某退赃人民币4170元,被告人卢某某退赃人民币2600元,均暂存于如皋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报告书;

5.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卢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卢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卢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秋

检察官助理:吴洁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镇**村**屯**号,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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