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程玉静 河南君共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史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庄**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郑彦章 河南君共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史某某二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史某某二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被告人史某某在许昌市示范区尚德路芙蓉佳园工地门口东边10米道牙处,盗窃走被害人张某甲黑色大阳牌弯梁摩托车一辆,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大阳牌摩托车价值900元。该摩托车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6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被告人史某某在许昌市示范区尚德路芙蓉佳园工地门口西边10米道牙处,盗窃走被害人张某乙黑色大阳牌踏板时电动车一辆,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大阳牌电动车价值300元。该电动车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3、2020年6月27日7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被告人史某某在许昌市示范区尚德路芙蓉佳园工地门口西边20米道牙处,盗窃走被害人杨某某红色欧派牌踏板时电动车一辆,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欧派牌电动车价值1000元。该电动车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史某某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史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史某某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史某某二人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志田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2册及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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